汽车召回管理新规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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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质检总局、发改委、**、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由于众多原因,这则现有规定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约束力度有限。在“旧规”里关于“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而在升级后的“新规”送审稿中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由于汽车召回新规有可能从一个质检总局下设部门规章,终升级为行政法规或法律,因此违规汽车企业在支付罚金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现有召回制度既无强制效力,处罚又过轻,对厂家构不成威胁,而这些制度缺陷让有关召回方面的投诉持续上升,甚至很多召回成为了作秀。在这种形势下,严峻立法显然迫在眉睫。不仅仅在加大处罚金额上,更关键的是要让法规更具强制性和威慑力。当然,处罚对于企业而言只是增加一定约束力,更重要的还是汽车企业自身都能增加质量管理意识,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作为己任。但煤矿国有化后的矿难现象说明汽车行业的召回很难真正实现理想化的有效召回。
小编点评:汽车召回管理新规年内出台,升格为法规或法律。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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