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李海军 10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王峰 1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杨 39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邓生 39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唐芙蓉 3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王 21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谭 2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 44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王诗琪 14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王诗琪 20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袁树佑 17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李篮子 36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高先生 9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姚 32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安志新 21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 安先生 28分钟 前刚留言咨询
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屋出卖给他人,不但对第三人是一种欺诈行为,更重要的是侵犯了购房人的债权。因此,法律赋予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有上述第(二)、(三)情形之一,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不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很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屋质量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解除合同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房屋质量作出鉴定,以确认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面积误差比值很出3%或无法办理所有权证
根据《解释》第14条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人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面积误差比值很出3%,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很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小编点评: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责任编辑:齐齐)
上一篇:时尚男装打造富足时光 下一篇:内衣店要做足商圈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