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治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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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别是,它们更轻易衡量,对于某项资金来源不足的支出项目是否确实值得通过征税为其筹集资金;反之亦然,它们也更有能力判定,需要优先铺排的支出项目是否已资金充足,有无必要增加税收收入。
中国政府大多数类型的支出都由地方政府负责。
自从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进“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治理权”就被提上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但是,税收治理权下放为何应当成为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尽管对其原因的清楚论证还较为少见,但近年来,很多税收政策的讨论都暗含了这样一种理解:征税权的下放可以进步地方政府的效率并明确其责任。
事实上,良多的学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倾向于将上述观点作为制定地方税的基本的合法理由。假如这是设计地方税的目的,改变共享税的分配比例也就足够了。尽管根据国内外通行尺度,支出责任在中国可能太过分散,但在很多方面,对于各种支出需求的紧迫程度,地方政府的判定无疑更为正确。假如答应地方政府对其预算支出和税收收入的幅度自主调整,并且地方民众能够监视地方官员以支持他们做出从长远来看是准确的决定,即使短期难免泛起一些错误,也能达到上述效果。尽管“税政治理权”下放的含义仍旧很恍惚,但是,显而易见,它并非简朴地意味着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已经组织征收了多个税种,这很难构成未来改革的方向;“税政治理权”下放也不仅仅意味着分配给地方的税收在全部税收中占更大比例。事实上,它意味着给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权力来决定在其各自的辖区内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
小编点评:与上级政府比拟,地方政府更适合扮演支持税收的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相符合的角色。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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