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地方税晋升至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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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整体公共财政体系体例的建设非常重要。但是,将一种地方税晋升至法律地位,引发了一个新题目:税率、免税等的决定权应当归于地方行政机关,仍是应当授予地方立法机关?
中国具有制定法基础的两个税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共享税”,由中心政府决定对什么征税以及征多少税,将部门税收收入划分至征税区。省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些类型的车辆免税待遇,以及纳税人何时、何地、如何纳税。与此不同,未来地方税的税收将全部收归地方政府,按惯例,有一定权限自主决定税基、税率以及如何征税。《车船税法(草案)》延续了这一惯例,并提议将实际合用税额的决定权,在法律和划定的额度范围内,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另一方面,当各省市人大决定开征一种地方税时,它作为各省市立法机关,可以将部门决定权授予地方行政机关,也可以将其授予地方立法机关。
目前的车船税由行政法规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划定的范围内决定合用的税率。由于当决定开征一种地方税时,它作为各省市行政机关,无权将规章制定权授予地方人大,因此,天然就将需要下放的决定权授予下级行政机关。
小编点评:要回答这个题目,仅仅从抽象的“税收法定”原则出发可能是不够的,需要考量各省市人大将一个税种设计为地方税的初衷。在地方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应当如何选择呢?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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