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导师带客户名单跳槽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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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容导师带着客户名单“跳槽”被判侵权,机关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宣传……“4·26”国内外知识产权日来临,市高法院公布了一批2010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据统计,去年,我市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800件,同比增长49.81%。新收的知识产权案件以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主,去年,我市法院共新收各类著作权纠纷案件541件,占全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的67.6%,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是涉及侵犯信息网络著作权的案件。
案例一:
美容导师带着客户名单“跳槽”
案情摘要:张某曾经是我市一家日用化妆品商行的美容师。在该商行工作期间,张某与商行签订合同书,约定张应保守商行的商业秘密。工作期间,张掌握了一份商行的客户档案,上面载有江津、潼南等地若干美容店负责人姓名或称呼、美容产品品牌简称、联系电话、所在地区等。2009年10月,张某离开该商行,进入另一家日用化妆品商行工作。“跳槽”后,张某按照以前在“老东家”处掌握的客户名单,推销和销售产品。为此,“老东家”将张某及其现在所工作的商行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张某所掌握的客户名单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离开原单位后未经许可使用原单位客户名单构成侵权,故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700**。
法官点评:员工到新单位工作后,如果其所掌握的原单位客户名单载明信息仍不为公众知悉,而该员工与客户名单上客户进行联系、推销产品、进行交易,且又不能证明客户的合法来源,也未证明客户系基于对员工的个人信赖而与新单位进行交易,将会被法院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新单位如果明知或应知员工的侵权行为,仍然使用客户名单,应当对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擅用他人设计被判侵权
案情摘要:刘某于2005年5月17日向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厅柜(101)”的外观设计,并于当年12月7日获得外观设计授权。前段时间,刘某发现我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家具,擅自抄袭了自己所拥有权的“厅柜(101)”,故将家具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
法院判决:将被告生产的家具的形状与涉案的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相对比,二者整体的形状结构和样式风格相同,故被告方侵犯了原告方的权,对原告方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但是,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销售与相近似的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不视为侵犯权。
案例三:
擅用他人照片编书,被判侵权
案情摘要:乔某在忠县石宝寨景区拍摄了多幅风景照片。忠县一机关编印的《国内外大盆景 长江明珠石宝寨》画册和《江上明珠石宝寨》画页中10处使用了乔拍摄的9幅摄影作品。为此,乔将该机关告上法院索赔。
法院判决: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取得了原告的许可,故认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方立即停止在其涉案画册、画页中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并销毁尚未销售、发放的侵权画册、画页,登报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1500**。
法官点评:作品使用人对其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曾经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出版的作品,如果要再次在不同地方使用,仍应重新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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