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锅时液化气中毒获赔顾客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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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液化气漏气,导致食客纷纷中毒晕倒,因赔偿费食客将店主告上法庭,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在开庭前达成赔偿共识,握手言和。
2007年7月13日晚17时许,泰来县某商场经营服装生意的王英(化名)、刘红(化名)等六人在泰来镇张军(化名)经营的火锅城用餐。二十多分钟后,他们几个陆续感觉头晕头疼、心慌*、恶心,感觉透不过来气,要求开餐厅门透透气。就在这时,王英和刘红突然晕倒,其他几个人也相继晕倒。受害人当即被送到县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均为液化气中毒。原来,火锅城的火锅是用液化气做燃料,因漏气导致用餐者中毒。
由于其他四人体质较好,又经常在餐室内走动,中毒症状较轻,在县医院住院2天,与店主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而王英和刘红中毒较重,住院9天,分别支出医疗费1400多元。出院后仍感觉头晕、记忆力减退,浑身无力。由于住院,两人分别停业13天。依据《*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王英和刘红先投诉到泰来县消费者协会,与店长张军协商赔偿损失,但由于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二人于2007年8月6日诉至泰来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443元、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135元、误工费(停业损失)260**、护理费60**、精神抚慰金500**等经济损失合计9900多元。法院立案后,积很找原、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认为二位原告提出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只同意赔偿二原告的医疗费。城郊法庭的法官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给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后,又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使被告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终于同意按法庭计算的合理标准给付二原告各270**经济赔偿,原告也考虑到双方都是同乡人,互相之间也很熟悉,今后还要在生意上互相合作,放弃了一些诉讼请求。
2007年8月17日结案日,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法官和他们一起去吃顿庭外和解餐,被法官婉言谢。这真是“煤气无情人有情,庭外和解化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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