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等有关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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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我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人民共和国**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二)从动物、植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我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我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各省市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很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的物品名单》和《禁用物品名单》。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
2.我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
小编点评:这样做可以让更多的人们了解到**食品的有关知识。
(责任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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