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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住宅权保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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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南京国民政府并未颁布专门的住宅法,但是,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城市住房问题特别是战争所造成的严重房荒,其不断颁布和完善住宅权保护相关立法,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土地法为核心、以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为枝干的双层次住宅权保护法律体系。

该法律体系,在方面,主要有《土地法》(1930年颁布,1946年修订)、《内地房荒救济办法》(行政院1938年公布)、《非常时期重庆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1938年12月公布,后多次修订)、《战时房屋租赁条例》(1943年12月13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战事结束后六个月失效)以及抗战结束后的《房屋租赁条例》(194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自动失效)、《鼓励人民兴建房屋实施方案》及《奖助民营住宅建筑条例草案》等。

在地方,主要有抗战前后一些地方政府颁布的住宅法规,例如《南京特别市政府旗民生计处管理旗民住屋办法》(1929年呈奉修正公布施行)、《上海特别市平民住所管理规则》(1929年修订公布)、《上海市政府奖励建筑平民住所办法》(1930年)、《青岛市平民住所管理及租赁细则》(1931年)、《广州市劳工住宅管理规则》(1935年)、《江苏省房屋救济办法》(1946年)、《北平市房屋租赁补充办法》(1948年)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发挥作用,形成了准备房屋及其救济制度、政府修建公共住宅制度、奖励私营房屋制度以及一些富有特色的地方性制度。这些制度对解决住房短缺、保护公民住宅权产生了一定的积很意义。

(责任编辑:齐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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