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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鞋业到底谁侵犯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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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佛山市某服饰公司诉称,其公司取得了骆驼商标所有权人万先生的合法授权,对骆驼商标拥有合法使用权,专门设计期限自2006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该商标在鞋、服装行业享有较高度。而被告天津某商场在没有取得原告及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辖区内设立专柜,销售鞋体本身及外包装上含有与原告合法使用的骆驼图形商标很为相似的鞋类产品,其行为已经在消费者中造成了混淆,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门设计权及服饰公司对该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商场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提供销售记录,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调查取证费500**。同时,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皮鞋生产商石狮市某鞋业公司及代理商天津某鞋帽公司也被列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对于原告服饰公司的主张,被告商场及第三人均不认可。被告商场辩称,其仅是销售方,在售鞋之前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

“骆驼”的商标权侵权一案,前天下午由和平区法院在六号院文化创意产业园公开开庭审理。一家服饰公司以其经合法授权取得的骆驼商标遭遇侵权为由,将本市某大型商场告上法庭,并提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等诉求。

第三人天津某鞋帽公司也提出,其作为上述鞋业公司在天津的代理商,也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第三人石狮市某鞋业公司则认为,其于2003年取得了骆驼商标(骆驼外面带个圈),当时与商标所有人万先生签订的合同是概括授权,应包括骆驼外不带圈的图形商标,所以不构成侵权。鉴于原告服饰公司不同意调解,在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陈述的庭审程序后,法官于当天16时许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编辑点评:要有自己的风格不要抄袭别人的作品会负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小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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