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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供渠道之争,引来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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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换

导读:

面对强势少售商的渠道进逼,面对难以承受的渠道费用,有的中小型供应商甚至望地发出:“做终端找死,不做终端等死”的哀叹。

2005年9月14日,、、税务总局和总局联合印发了《整治商业少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一些少售企业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在交易过程中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一些少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欠拖不还,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开设新企业或分支机构……”,通知还提出要建立长效机制,将出台《少售商与供货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少售商支付货款的长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预防、查处少售商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贯彻落实《交易办法》的具体措施,建立部门间的协调管理机制。

看一看《交易办法》的第二十五条,我们即可明了此项政策的针对性和务实性。其大致内容是:

少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

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重复设置项目收取的费用;

向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有关促销服务费;

强行要求商品条码已符合有关规定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的很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以配合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为由收取的费用;

未提供相应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为弥补自身由于市场风险、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积压变质、丢失缺损等损失收取的费用;

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少售商自身承担的费用。

小编点评:《交易办法》的第二十五条,我们即可明了此项政策的针对性和务实性。

(责任编辑: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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